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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重组对业绩计算的影响 20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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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重组对业绩计算的影响

  
  公司申请上市前进行重组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是重大重组对于公司连续业绩的影响尚有所争论。备忘录第15号将经营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作为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条件,但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没有对资产变化做出规定,仅要求主营业务、高管及实际控制人三年内不得发生较大变化。
  证监会曾在2000年至2002年间连续公布过公司重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从最后几稿的要求看,其规定拟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不足的应追溯原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累计达50%或单次达30%以上的,但累计不超过80%或单次不超过60%的重大资产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换言之,公司业绩可以连续计算,但是必须独立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虽然该规定没有正式实施,但是从中也可以一窥证监会的态度。
  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已被废止)中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仅规定因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需经营满三年方可申请上市,其精神与IPO管理办法是一致的。
  近年来申请上市的公司中,申请上市前3年内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并不多,主要是小规模的资产或者股权买卖。比较突出的案例是2007年3月过会的连云港,该公司于2005年12月28日完成了一次重大增资。连云港的控股股东以经营性资产(主要是码头)向股份公司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从1.15亿变更为2.52亿。其增资资产总额9.74亿,净资产3.59亿,而至2004年末,连云港股份公司总资产4.44亿,净资产2.87亿,已经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合上述规定及案例,初步判断公司上市前三年内进行资产重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业绩应当可以连续计算。但是,如果资产重组比例过高,为防止上市公司堆砌业绩,可能要求重组后的公司独立运行完整的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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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上市战略 |   浏览数(2270) |  评论(0) |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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